项目 |
内容 |
事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主体 宗教活动场所 二、申请要求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原件3份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原件1份 5.建设资金说明 原件1份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932827850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政协大院东楼四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