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其他权力事项等)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承诺上报件等) |
即办件 |
一、许可范围(必填) |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方式、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本标准适用于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理。 |
二、实施主体(必填) |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设定依据(必填)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 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四、申报条件(必填) |
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
五、数量限制(必填) |
1 |
六、申报材料(必填)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材料列表: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经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签署变更意见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公民本人及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直接抚养权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直接抚养权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5.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七、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八、承诺时限 |
即办 |
九、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必填) |
不收费 |
十一、联系电话(必填) |
0593-2826033 0593-2827850 |
十二、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必填) |
监督投诉:0593-2250215,效能投诉: 0593-2860111 |
十三、受理地址 |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事业科) |
十四、交通指引(必填)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 |
十五、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