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 |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其他权力事项等)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承诺上报件等) |
承诺件 |
一、许可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设立其他固定处所审批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方式、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本标准适用于设立其他固定处所审批办理。 |
二、实施主体 |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四、申报条件 |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五、数量限制 |
无 |
六、申报材料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1份);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原件1份); 5.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
七、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八、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
九、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十一、联系电话 |
0593-2827850 0593-2833119 |
十二、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必填) |
监督投诉:0593-2250215 效能投诉:0593-2860111 |
十三、受理地址 |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宗教科) |
十四、交通指引(必填)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 |
十五、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