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民宗规〔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8-12 09:25 来源:民族经济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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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宁德市财政局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民办发〔2021〕67号)《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和市级民族补助款,是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及加强民族工作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省财政厅、民族宗教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级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

  1.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种养植(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民族医药、民族文化产业等推动民族乡村振兴有关的项目。

  2.发展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开展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和科技、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以及资助民族地区困难学生就学,慰问民族地区困难群体等社会事业项目。

  3.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俗文化、传统节庆和公益活动等项目。

  4.闽东中华畲族宫(闽东畲族文物馆)和闽东畲族革命纪念馆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经费。

  市级民族补助款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购置单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等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加强项目库储备建设。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每年7月底前做好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建设。县级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申请入库项目评审把关,项目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批、省(市)备案入库程序。项目库建设采取“三公示一公告”(县乡村三级公示,县级公告)制度,做到留痕、可查、可追责。项目一经入库,原则上不再调整,不得擅自删除或增加项目。

  (二)规范项目资金下达。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民族宗教部门,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族宗教厅规定执行,在安排年度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市级民族补助款在保障市本级民族工作任务需求基础上,其余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使用,由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局。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区)财政局应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列入次年年初预算。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执行。次年年底前,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应将项目开展情况及各级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市)民族宗教部门。

  (四)全过程落实项目监管。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全过程加强项目的跟踪、指导、督促和资金使用监管,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第七条  项目补助申请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编制。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由民族宗教、财政部门共同重新审批并备案。年度结转结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贯穿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调整、修改;定期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整改;对上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要适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应当在各县(市、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对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并存档备案。少数民族资金的安排,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属于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宗教和财政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虚报、截留、扣减、挪用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和财政工作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2022〕8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宁德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民族经济发展科  0593-205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