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2-03 18:27 来源: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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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1月2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公布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所称的宗教团体的含义

《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制定《办法》的目的

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01



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制定《办法》,就是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工作的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02



二是解决宗教团体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团体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宗教正常秩序、加强宗教自身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宗教团体的行为。

03



三是提高宗教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加快完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求,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的职能。制定《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体系,提高宗教团体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办法》对宗教团体组织机构的规定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根据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合理设置办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办法》对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任职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兼任、任期、驻会办公等事项。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办法》对宗教团体职能的规定

《办法》对《宗教事务条例》赋予的宗教团体职能逐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01



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02



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03



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04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05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而《办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在其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教务指导;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办法》对宗教事务部门监管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宗教团体的监管事项,主要包括:宗教团体登记管理相关事项,以及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和注销登记清算事宜;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宗教团体依法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监督、指导宗教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办法》还规定宗教团体需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和书面报告的事项。


《办法》对宗教团体内部管理的规定

《办法》要求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应当规范相关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和活动;建立负责人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健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对宗教团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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